死刑緩刑要坐牢,實行死刑緩刑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一、什么叫暫予監外執行裁定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無期徒刑緩刑兩年定義是什么
無期徒刑沒有緩刑兩年的制度。只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對于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綜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應當判處死刑,但并不是罪大惡極,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而給予兩年的考驗期限。如果兩年內接受教育改造,兩年后,不再執行死刑,依法變更為無期徒刑。如果兩年內拒不接受改造,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執行死刑。
三、設立死緩的作用是什么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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