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資管機構投資基金、證券等過程中,遭遇糾紛時,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可以通過起訴、調解等方式解決。此外,資管機構在進行投資時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有約定或者按照有關的交易習慣約定應當承擔的風險的,發生風險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八條 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發行、交易等業務活動中,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并由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機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法》 第三十六條 基金合同訂立以前的宣傳材料及招募說明書應當是真實、公正、準確的,不得包含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否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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