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案犯是什么
同案犯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然而,只有當同案犯認為自己可能從中獲得某些利益時,才可能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作為回報,同案犯在作證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獲得相應利益。從本質上說,這是控方為獲取同案犯證言而進行的一種司法交易,即對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諾,換取不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證據,以便起訴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二、同案犯為什么會分開起訴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的存在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有一定關系。某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若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列入另案處理。
三、另案處理的適用情形
另案處理使用的情況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準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2、因一時證據較難調取或辦案工作量大,而暫時擱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這一擱就是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本案訴訟期間到了,只好對未查清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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