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碼標價的行政處罰是:
1、經營者未明碼標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價格欺詐的行為表現是什么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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