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如果滿足法定起訴條件,知道對方身份信息是可以起訴的,依照相關法律規章起訴后,人民法院根據起訴人提供的地址無法將訴訟文書及傳票送達被告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方法通知被告;開庭后,被告經傳票傳喚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章的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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