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產后仍需償還債務,根據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優先償還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稅款,然后是普通債權。破產時,公司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間,公司不能進行非清算相關的經營活動,財產未清償前不能分配給股東。破產的條件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且債務已到期。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
法律分析
一、宣布破產了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
公司宣布破產后還是要還錢,債務以公司剩余財產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1、按照你注冊資金金額支付,然后可以申請破產,不然抽逃注冊或者虛假注冊公司資金也是要坐牢的,而且要你個人財產賠付。
2、如果是你公司欠的,是這樣。
3、所謂的有限也就是以你們當時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不會追究到其他個人財產,但若其設立公司時有虛假出資的情形則可以追究。
二、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首先到期債務應是對清償要求無爭議的或有明確名義的債務。
三、宣布破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結語
公司宣布破產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償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在宣布破產后仍需按照債務優先順序承擔還款責任。破產財產將用于清償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以及普通破產債權。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金的支付和真實注冊對于個人財產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破產的條件包括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和債務已到清償期限。宣布破產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進行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并在清償債務后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八章 重整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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