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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控操縱電子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怎樣定性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8 05: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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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控操縱電子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怎樣定性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縣某村利用能改變重量的遙控電子秤收購棉花,騙取4名農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該村利用同樣手段騙取劉某棉花804斤。因劉某發覺,報警后當場將被告人抓獲。威縣物價局對涉案棉花估價為5294元。案發后,3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人高某、王某、孟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利用電子遙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增額價值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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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縣某村利用能改變重量的遙控電子秤收購棉花,騙取4名農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該村利用同樣手段騙取劉某棉花804斤。因劉某發覺,報警后當場將被告人抓獲。威縣物價局對涉案棉花估價為5294元。案發后,3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人高某、王某、孟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利用電子遙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增額價值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其責任。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縣某村利用能改變重量的遙控電子秤收購棉花,騙取4名農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該村利用同樣手段騙取劉某棉花804斤。因劉某發覺,報警后當場將被告人抓獲。威縣物價局對涉案棉花估價為5294元。案發后,3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人高某、王某、孟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利用電子遙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增額價值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子遙控秤秘密增加棉花重量,使被害人支付增重多出的棉花款項,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構成詐騙罪。盡管被告人在犯罪實施過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這并不影響本案采取欺騙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的詐騙犯罪性質,故應以詐騙罪論處。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分則條文可以看出,詐騙罪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也就是說,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出于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愿處分財產,是一系列的因果關系。在這個因果鏈條上,欺騙行為是起因,錯誤認識是中介,處分行為是結果,使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最終得逞。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竊取是指以非暴力脅迫手段,違反財物占有人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竊取,當然并不限于秘密竊取,事實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開盜竊的情況。

    從上可以看出詐騙罪和盜竊罪在實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顯區別的:盜竊罪是行為人直接竊取財物,其指向的對象直接是財物本身;詐騙罪則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欺騙手段,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當受騙,從而騙取財物。也就是說,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詐騙罪是行為人用欺騙手段使受害人上當受騙,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將財物交付給詐騙人。詐騙犯罪實施的結果就是,使被騙人對事實產生錯誤認識,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將財物處分給詐騙人。事實上,雖然詐騙罪和盜竊罪都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型犯罪,但盜竊罪屬于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而詐騙罪屬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別決定了盜竊罪和詐騙罪的不同性質。

    通常情況下,詐騙罪和盜竊罪是比較容易分辨的,審判實務中也存在兩罪不易區分的情形,主要指二者有交織的情形,即行為人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時,也采取了某種欺騙方法,或行為人在實施詐騙犯罪時,也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這種情形下,關鍵是要看行為人使用欺騙方法是否意在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對財產作出處分,造成了損失。也就是說,判定其是盜竊犯罪還是詐騙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方法,關鍵還要看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成立詐騙罪要求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的是詐騙罪,沒有處分財產的是盜竊罪。

    本案即是詐騙罪與盜竊罪交織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實施過程中,在電子秤上安裝電子遙控增重裝置,之后利用該裝置秘密操作增加棉花的重量,而且通過此手段達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之目的。雖極似秘密竊取之性質,事實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圖在于隱瞞遙控增重這一事實真相,欺騙被害人,使其錯誤地認可棉花稱重的“實際重量”,信以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項。

    確定本案定性的關鍵就在于,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騙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被告人并不是通過秘密手段直接竊取被害人金錢,而是在秘密狀態下利用遙控增重這一技術手段增重棉花,欺騙被害人,使其上當受騙,基于認識錯誤,被害人“自愿”地將款項付給被告人,最終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是由自己的處分行為所導致。所以,被告人縱然在犯罪實施過程中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亦應定性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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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控操縱電子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怎樣定性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縣某村利用能改變重量的遙控電子秤收購棉花,騙取4名農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該村利用同樣手段騙取劉某棉花804斤。因劉某發覺,報警后當場將被告人抓獲。威縣物價局對涉案棉花估價為5294元。案發后,3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人高某、王某、孟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利用電子遙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增額價值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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