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42:40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縣某村利用能改變重量的遙控電子秤收購棉花,騙取4名農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該村利用同樣手段騙取劉某棉花804斤。因劉某發覺,報警后當場將被告人抓獲。威縣物價局對涉案棉花估價為5294元。案發后,3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分歧];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人高某、王某、孟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利用電子遙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增額價值秘密竊取,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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