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屬設施。如所有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以侵權之訴將侵權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恢復原貌、賠償損失。
當事人應當先請求鄉鎮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該土地(宅基地)使用權爭議,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如果經政府處理,確認土地使用權屬于爭議人,且建房人沒有合法的準建手續,那么爭議人就可以拿回宅基地使用權,甚至可能拆遷對方的建筑、賠償損失。
一、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訴訟時效
宅基地侵權屬的規定于侵犯物權的行為,訴訟時效一般適用于債權,理論及司法實踐上,普遍認為對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應該宅基地使用權訴訟時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會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二、民法典關于宅基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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