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
投毒罪與用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權。這是二者最關鍵的區別。
(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實施了已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后者則表現為實施了以特定的人為目標,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殺人行為。
(三)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則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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