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分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分別是: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療事故分級賠償年限多久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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