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不可以不發工資。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公司倒閉財產順序為:(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知,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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