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公司壓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時就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一、試用期辭職要辦離職證明嗎
需要。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用人單位也要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是否一樣呢
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提出或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所出具的相關文本。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只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了,無論是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必須的文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是用作說明解除的具體情況及原因,主要是作為補償金的依據。
三、公司拖著不給離職證明怎么辦
公司不給離職證明的解決方法如下:
1、勞動者私下聯系公司負責人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如果拖欠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問題;
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處投訴,要求前公司賠償損失費。
四、離職證明的用途如下:
1、去勞動就業保障局辦理失業證,需要提供解除離職證明;
2、勞動者去社保局辦理轉移社保手續,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3、勞動者重新找工作,入職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4、勞動者創業,那么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那么會享受優惠政策;
5、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五、離職后離職證明的辦理流程如下:
1、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
2、勞動者自離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以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
總之,員工離職,不管是否出于本人意愿,公司都應該出具離職證明。如果離職員工失業沒有找新工作,可以憑此拿到失業金。公司不給出具證明,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還應該給員工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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