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
(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筑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后,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二)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并簽訂施工合同之后,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為無效。
(三)規定了八種掛靠施工情形,其中雖不涉及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攬項目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應關注到以下的常見違法操作類型,屬于變相掛靠。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實際施工人怎么認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意見對實際施工人再次做出了條件限制,實際施工人應與發包人全面實際的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充當了合法承包人的角色事實上履行了相應的承包義務。
(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只是在非法轉包分包過程中充當了中介角色的不能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只有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實際施工人才能向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是應當注意請求的款項僅限定在發包人未付部分范圍內。
二、招標結束后施工合同什么時候簽訂
招標人與中標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日內草擬承發包合同報市招投標辦核對,30日內簽訂承發包合同,并在7日內報招標辦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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