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個人揮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章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同其他經濟類犯罪一樣,挪用資金罪的量刑也是根據犯罪數額的大小來確定的;同時,對于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法律規章不需要經過三個月未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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