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其性質和投資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廠商類出租人即附屬于設備制造廠商的出租人。
—些機械、電子領域的大工業制造商,為擴大本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增加銷售量,通過在本企業內部設租賃部,或者另行設立租賃子公司,或者與其他專業性融資租賃公司合,專門經營本企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融資租賃業務。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廠商類出租人有通用財務公司(gecapital)、國際商業機器信司(ib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er)、**子信貸公司(siexmns)等。
這類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運用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資優勢,來提高本企業產品的綜合競爭力,以此增加產品銷售,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在進行具體的融資租賃交易安排時,這類出租人經常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對租賃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配件供應等方面的服務,并在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時提供更加靈活的選余地,從而更好地滿足客戶對設備分期付款、表外融資、短期使用、免技術更新風險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機構類出租人
即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該類金融機構利用其資金勢直接參與融資租賃交易,或者為了參與融資租賃交易而設立其屬的租賃部或租賃子公司,在融資租賃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3.獨立機構類出租人
即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或者與租賃業務相關的財咨詢公司和經紀公司。這類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主要是用其專業的租賃技術,通過安排各種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戶群體,獨立地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操作是怎樣的
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操作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對此作出約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融資”二字,這里講的融資,其實質就是出租人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比較,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并沒有租賃物,需要出資向出賣人購買,這是不同于租賃合同的重要特點。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的要求先購買后出租的,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先有租賃物后訂立租賃合同。第:,因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復雜性,出租人沒有相應的業務經驗去選購租賃物,也沒有相應的信息去選擇出賣人,選擇出賣人、選購租賃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出租人作為買受人,主要是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第三,雖然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但出賣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第四,因租賃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況下,租賃物并不能向多個承租人反復出租。因此,租金的計算,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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