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條件:
1、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2、主體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4、所侵犯的客體為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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