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結婚證生了小孩上戶需要以下資料:
(1)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
(4)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5)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無結婚證辦理小孩戶口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父或母入戶書面申請;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父母身份證、戶口簿。
公安派出所申辦手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仍然不辦結婚證上戶口,此時一般按照單親家庭孩子的流程上戶口。
(1)到村(居)委會出具與孩子關系的相應證明。
(2)去鄉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
(3)再到當地婦幼保健院開具醫學出生證明。
(4)去指定地點繳納一定的處罰金。
(5)拿著醫學出生證明就可以去派出所上戶口
未有結婚證就生孩子辦理戶口,由其父親或者母親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沒有結婚證,孩子戶口上在女方的手續是: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辦理戶籍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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