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主要責任是什么?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判幾年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體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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