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構成四要件是:
1、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譽;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負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
一、構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嗎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構成應包括:
1、主體是特殊主體;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4、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和被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
二、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是如何構成的?
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和被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要件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怎樣界定
有以下構成要件的,可將行為界定為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1、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是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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