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主體、行為手段、犯罪對象的不同。前罪和后兩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前罪和后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是特殊主體;后兩罪為一般主體。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前罪的行為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種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既有盜竊、詐騙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兩罪的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上僅限于竊取或騙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則不能定盜竊罪或詐騙罪。第三,犯罪對象范圍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只限行為人所屬單位的財物;而后兩罪的犯罪對象沒有任何限制。
2、區別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要注意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都是財產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處。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盜竊、詐騙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保管、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他人財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這類財產,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2)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職務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包括利用職務上持有本單位財產的便利和其他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詐騙罪之實施與職務無關。
(4)職務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多種,而盜竊、詐騙罪分別只能是竊取和騙取。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一般較容易區分。但應注意以下兩點: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勞務人員,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應定職務侵占罪,而不能因為是單位勞務人員身份就定盜竊罪、詐騙罪。但是,如果這類人員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財物的便利,而盜竊單位財物的,應定盜竊罪。關鍵是正確認定單位財物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管理。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的是生產流水作業情況,勞動產品分別由許多人流水作業,共同完成,行為人利用作業之機,將產品竊為己有,以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論處?我們認為,應具體分析產品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體情況,是緊密流水工作還是松散型流水工作,從而斷定行為人對流水作業產品是否由較長時間的持有,生產單位的具體規章是否規定產品管理責任等。
(2)行為人實際管理單位財產,如看管單位倉庫,乘無人之機,用改錐撬開倉庫大門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鑰匙打開倉庫,進行盜竊,是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有的認為,行為人作案時并沒有利用掌管鑰匙的便利條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應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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