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有什么后果
(一)司法處分即罰款。法律規定,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遵守保證義務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二)民事責任即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這一責任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且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2、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
3、該刑事被告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三)刑事責任。對于被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過失。對于出于過失的,行為人除了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外,能否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有人認為,應當對保證人按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有什么責任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保證人有哪些義務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義務如下: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3、保證人對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有過錯的,需要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有什么
取保候審保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和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如果保證人沒有履行保證義務,將會對保證人進行罰款,在保證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甚至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制度的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該內容由 吳友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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