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2、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侗本┦腥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法律依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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