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
(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
(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揪郾娮璧K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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