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構成:
(一)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主體要件:主體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
(四)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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