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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