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章專題視頻專題問答1問答10問答100問答1000問答2000關鍵字專題1關鍵字專題50關鍵字專題500關鍵字專題1500TAG最新視頻文章推薦1 推薦3 推薦5 推薦7 推薦9 推薦11 推薦13 推薦15 推薦17 推薦19 推薦21 推薦23 推薦25 推薦27 推薦29 推薦31 推薦33 推薦35 推薦37視頻文章20視頻文章30視頻文章40視頻文章50視頻文章60 視頻文章70視頻文章80視頻文章90視頻文章100視頻文章120視頻文章140 視頻2關鍵字專題關鍵字專題tag2tag3文章專題文章專題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專題3
    問答文章1 問答文章501 問答文章1001 問答文章1501 問答文章2001 問答文章2501 問答文章3001 問答文章3501 問答文章4001 問答文章4501 問答文章5001 問答文章5501 問答文章6001 問答文章6501 問答文章7001 問答文章7501 問答文章8001 問答文章8501 問答文章9001 問答文章9501
    當前位置: 首頁 - 正文

    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4 07:58:58
    文檔

    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推薦度:
    導讀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征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于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征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于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征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于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征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于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本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范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為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本罪客觀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本罪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后果,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里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范圍內或責任范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負有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者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職責。本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并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具體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征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于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該內容由 崔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檔

    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推薦度:
    • 熱門焦點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

    熱門推薦

    專題
    Top
    亚洲大尺度无码无码专区_亚洲精品中文字幕无码AV_大陆国产国语对白视频_国模GOGO中国人体私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