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特殊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若非本人嚴重違法,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一、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如在辭退時,相關的員工工資應在工作交接或次月工資發放時一同進行發放。相關的勞動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的工資進行發放。如拒不支付的,應積極的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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