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其主體為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行為。
一、刑法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刑法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處罰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
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怎么界定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具體構成要件:
1、客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公務活動,以及被收買婦女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行為;
3、主體是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公務的首要分子;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妨害公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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