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定罪處罰。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關于數額的認定標準
“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
1、可視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可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認定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2)惡意透支的限額認定
惡意透支的限額僅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3、“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的認定: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從其主體、客體、主觀以及客觀四個方面出發。信用卡逾期起訴有相應的法定程序,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信用卡逾期的后果是多種的,對于持卡人是十分不利的。
一、欠信用卡還不上銀行起訴就一定會坐牢嗎
欠信用卡還不上銀行起訴也不一定就會坐牢的,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信用卡欠款到期不還的,在民事法律上就屬于違約,欠款人應根據信用卡使用條款的規定來承擔相應的的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信用卡一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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