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透支詐騙怎么認定
從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開始,如果發卡銀行向持卡人催收兩次后,超過三個月未還,或其間又有透支行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發,可以認定持卡人構成“惡意透支”型詐騙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間持卡人有部分還款行為,但透支本金額始終未低于1萬元,則不影響“惡意透支”詐騙犯罪的認定,部分還款行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項的故意。
如果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內,未達到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后、超過三個月不還這一條件,持卡人有部分還款行為,使透支本金額減至1萬元以下,則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不構成犯罪,透支額減至1萬元期間當然不構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期間出現,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確定該期間是否構成犯罪。直至將交易明細全部檢索完畢??傊?,應嚴格按照“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這一條件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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