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1、勞務報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4、利息;
5、股息;
6、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新規定: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 對“每次”的界定方法為:
1、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是由職工本人來進行繳納,只要是屬于個人所得的收入,而且在納稅的規定范圍之內,那么就需要支付此費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來,如果存在漏稅的情形,那么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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