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號是指孩子在醫院出生時的出生醫學證明的號碼。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證明注意事項有什么?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全部機打,并且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這句話是自填單里的原話,好像聽起來還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還是不建議冒險;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為了保證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性,保存時候應該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疊,撕開或過塑。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出生3個月內到生產的醫院換取正式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需要明確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經打印就很難更改。
綜上問題所述出生證號,指的是孩子在醫院出生時的出生醫學證明的號碼,建議與身份證號碼區分開,不要記混了,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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