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權和普通債權:
一、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普通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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