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的主從犯認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詐騙中起主要作用者為主犯,共同故意犯罪者為共同犯罪的從犯。集資詐騙中,首要分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他起決定性或重要作用者也是主犯。根據《刑法》第25、26、27條。
法律分析
一、詐騙犯罪的主從犯怎么認定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詐騙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從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集資詐騙主犯與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結語
在詐騙犯罪中,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而從犯則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對于主犯,法律規定應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而對于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在集資詐騙中,主犯可以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可以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性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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