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協議中,少些工資金額是會相應員工所賠償的金額的。員工在工傷事故賠償中,可享受除醫療期間的費用以外還可以獲得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此四項都是和員工工資有關系的。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按照員工原工資福利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律規定可能是員工本人工資也由可能是社會平均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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