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分到的農村宅基地,只要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條件,是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滿足可以回收的情形時,宅基地使用權會被回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建設用地。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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