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隨父或母戶口簿到隨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口手續。2、在派出所戶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打印的戶口簿、本。(交工本費2元)注意:派出所在月末兩天不辦理戶口。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提供材料: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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