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并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一、騙取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準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準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5、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詳情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l)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只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偷越,主要表現為不在出入境口岸、邊防站等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或者使用偽造的出入境證件在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行為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偷越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的;(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4)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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