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認為滿足不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是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當事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起訴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一、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于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對于故意傷害案,其實也不一定就是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若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與此同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被害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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