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民事行為,可由雙方協商,如不成由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由協議清償或法院判決。生活困難的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給予適當幫助,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屬于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可以共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將做出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應協議清償,否則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應由雙方協議,無法協商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訴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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