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買房附加協議是買房合同的補充部分,它對合同中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者容易發生糾紛的部分進行補充,并提前約定好具體違約責任。一、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日期;二、明確貸款辦不下來的責任;三、約定好面積的大??;四、約定交房標準;五、約定退房責任;六、物業問題約定清楚;七、開發商的其它承諾要列入協議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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