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辦理辦法是:(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故去,由醫院出據死亡證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附近醫院保健科換取正式死亡證明。(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兇殺、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應由公安部門出據死亡證明。死者家屬或親戚須攜帶的材料1、死者的身份證或戶口簿;2、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書面證明;3、非正常死亡的(如:服毒、交通事故、溺水、被殺害等),還需要派出所出具的鑒定證明。
公證如何辦理
受理是公證機構接受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核后同意受理公證事務的行為。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9條的相關規定,公證處受理申請的條件為:(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4)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本公證處執業區域的規定。公證機構接到公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即“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如何辦理公證
辦理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收費: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國籍公證如何辦理
國籍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國籍狀況真實、合法的活動。申辦國籍公證,當事人應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辦國籍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證明信,內容包括:申辦公證的目的、用途,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國籍狀況;2、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護照;3、代辦公證的代辦人還應提供申請人的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個人如何辦理公證手續
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如何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1)主體資格證明(法人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其復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3)需要保全的證據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和申請人與滅失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材料;(4)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的,須提交物證樣品或所有權證明或其他能夠說明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有關證件;(5)需要保存證人證言的,證人應親自到場并提交證人身份證明;(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該內容由 韋學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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