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證書需要去公證處辦理。
申請辦理死亡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死者單位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內容包括:申辦死亡公證的目的、用途;申請人與死亡人的關系;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點及死亡原因;
2、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死亡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某人已經死亡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當事人申辦死亡公證,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交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某人死亡證明、尸體火化證明、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與死者關系的證明等。公證機關對上述證明材料經過_證屬實,即可出具“死亡證明書”。該公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點,如果需要,還應寫明死亡的原因。由于人的死亡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引起死者與配偶的婚姻關系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終止、繼承關系開始等。故公證機關辦理死亡公證,一定要十分慎重,以確保公證文書的質量。
自然人死亡屬于重要的法律事件,可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自然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絕對消滅,是人的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宣告死亡是一種推定死亡,但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均會導致繼承的開始、婚姻關系的消滅、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等法律后果。死亡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某人死亡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的活動。死亡公證書主要是被用于繼承遺產、領取撫恤金或福利費等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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