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被強拆的可以到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具體情況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強拆他人房屋有什么罪
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房屋進行暴力拆除的,暴力拆遷人是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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