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所謂“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是指公安、外交等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須是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過失不構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本罪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都是《刑法》第415條規定的犯罪,它們在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等方面是一致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即準許其出入國(邊)境。犯罪主體為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上述人員與偷越國(邊)境人員事先通謀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則應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
一、偷越國(邊)境罪中,國境和邊境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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