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但是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依據相關的規定,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土地,而一戶村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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