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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后能否立即離職?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8 18: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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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后能否立即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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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簽勞動合同前離職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時,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暴力威脅或違章指揮時可立即解除;沒簽勞動合同補簽后期限的計算有兩種情況:一是不包括未簽訂期間,員工可要求雙倍工資;二是包括未簽訂期間,員工權益未受損失,可免除雙倍工資義務。員工可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主張雙倍工資,若未協商一致,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一、沒簽勞動合同的辭職可以馬上走人嗎

    1、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勞動者要離職,不能馬上就走,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后,正式離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補簽的合同期限從什么時候起算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補簽的合同期限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補簽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這種情況下,換句話說,沒補簽勞動合同之前的時間,公司與員工還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為彌補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遭到的損失,員工可以請求雙倍工資,并且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一年內提出。

    2、補簽的合同期限已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因為補簽時包含了之前的勞動期間,實踐中的做法是員工的勞動權益未受損失,所以可以免除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不過,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員工還想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時,可以在公司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向其主張雙倍工資。若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員工可以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錯過請求的訴訟時效。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補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員工可以請求雙倍工資;另一種是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未受損失,公司可以免除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如果員工想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錯過請求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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