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門口也是通行路段,同樣適格《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范。
機動車輛未按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影響車輛和行為通行等,屬于道路交通違章行為,應受到處罰。同時,對駕駛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由執法機關采取拖曳措施。根據《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條例
第四十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車將車輛拖曳至不妨礙交通或者指定的地點:
在道路上違章停放,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
因故障不能行駛且不能立即修復,無法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的;
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駛或者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
法律依據:
《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收繳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糾正、處罰交通違章時,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傳喚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第二十七條交通民警在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口頭告訴當事人下列內容:
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理由和依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書面傳喚、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重傷、死亡、不在現場以及因違法犯罪逃跑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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