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業主的車給小區的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并且嚴重妨礙到小區業主通行和安全的前提下,物業方面是有這個權利的。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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